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2148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晏婴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0211014M。
法定代表人:张富胜,经理。
原告***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革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路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