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2148号之二
原告:***,男,1952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晏婴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0211014M。
法定代表人:张富胜,经理。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鲁0305民初2148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审 判 员  张文革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路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