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305执2212号
申请执行人临淄区金山镇全诚建材加工厂。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王镇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李在庆,厂长。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张富胜,经理。
原告临淄区金山镇全诚建材加工厂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5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