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4855号
原告:福建中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科技园V区01-03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5H7D9Y。
法定代表人:刘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模、刘超,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硕尔邦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积善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2Y63KE4B。
法定代表人:仲维水,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中恩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硕尔邦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中恩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计2577.5元,由原告福建中恩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清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汤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