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3814号
原告:福建中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科技园V区01-03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5H7D9Y。
法定代表人:刘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模、刘超,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硕尔邦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积善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2Y63KE4B。
法定代表人:仲维水,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中恩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硕尔邦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中恩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福建中恩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清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汤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