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恢11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天盈南道**。
法定代表人:兰金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吉林科贸商城**第****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林,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王喜文,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杨树森,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陈德录,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林、王喜文、杨树森、陈德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就(2018)津0113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并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各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立案后,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房产等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除此以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赵大琨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硕
书记员薛礼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