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世纪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8310号
原告:天津市世纪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天盈南道12号。
法定代表人:兰金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占刚,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91号。
负责人:孙宝祥。
被告: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吉林科贸商城B区第4层426号。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被告:张林,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王喜文,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天津市世纪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林、王喜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婧
审判员  李猛
审判员  邓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龙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