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民监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温建恒。
原审被告:吉林市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识宇。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吉02民终18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寅
审判员 李 炜
审判员 王宏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