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民再3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
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吉林市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135-3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上诉人***与原审被上诉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原审被告吉林市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吉02民终18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吉02民监1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因工程欠款纠纷先后向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起诉两起民事案件,一起案件涉及永吉县北大壶镇集贸市场综合楼,即本案;另一起案件涉及永吉县北大壶镇集贸市场农贸大厅,即(2017)吉02民终2522号民事案件。在另案庭审中,***主张农贸大厅及综合楼两个工程系依据同一份施工合同,同时施工,同时结算,当事人相同,无法区分,将两个工程作为两个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无法查清工程款的给付情况。***亦表示***给付其工程款时并没有区分农贸大厅及综合楼。综上所述,本案与(2017)吉02民终2522号民事案件所涉纠纷应合并审理。原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吉02民终1804号民事判决及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6元,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毕雪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洋
书记员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