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世纪荣达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3执326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天盈南道**。
法定代表人:兰金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吉林科贸商城**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就(2018)津0113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津0113民初65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庆九
审判员***
审判员闻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