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天津市世纪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终67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世纪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天盈南道**。
法定代表人:兰金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
主要负责人:孙宝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吉林科贸商城**第****/div>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世纪荣达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并表示不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常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