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永吉县北大湖镇北来顺商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吉县北大湖镇北来顺商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永吉县北大湖镇北来顺商场因与被上诉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吉县北大湖镇北来顺商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洋
(此件共2页,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