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497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原告:***,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周利民,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淄博奥景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36542564。
原告**、***与被告周利民、淄博奥景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7.00元,保全申请费2425.00元,合计59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