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8024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灌南县人,住灌南县。
被告:淄博奥景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36542564,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家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淄博奥景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元,由***承担。
审判员 仲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