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03执3104号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84号。
被执行人淄博绿之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272号。
被执行人恒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271号。
被执行人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柳泉路358号。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本案执行的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申请执行淄博绿之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恒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初字第19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璇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