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执2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绿之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绿之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禹城市汉槐街北侧土地[土地证号:禹国用(2014)第0006号]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禹城市汉槐街北侧土地[土地证号:禹国用(2014)第0006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