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淄商初字第242号
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淄博绿之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绿之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预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高振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丁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