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224号
原告*良友,无业。
被告***,公务员。
被告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良友与被告***、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良友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良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良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良友负担。
审判员 闫进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薛红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