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72民初131号
原告: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8249189X5。
法定代表人:覃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湖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洲坝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2687072X。
法定代表人:罗国胜,总经理。
原告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葛洲坝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该院于2017年12月七日裁定移送。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受理立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776元,减半收取2888元,由原告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左铭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 辉
书 记 员 李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