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583民初626号 原告: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迎宾大道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8249189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12000元,并从2020年5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枝江市××的电力安装工程。2019年5月10日,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原告购买材料并进行加工,***作为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签名,之后原告完成了材料购买和加工,并开具了发票。2019年9月24日,***与**确认合同款项,之后***支付了部分款项,2020年5月16日,***出具64000元的欠条。原告起诉之后,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52000元,现原告要求***支付余款12000元。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10日,***与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了加工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结算方式为货到甲方厂地交货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该合同的委托方为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名,但并未加盖该公司的公章。 2019年9月24日,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加工任务,经该公司现场经办人**和***共同确认,未结算金额为342383元。后***支付了一部分款项,2020年1月15日,***给**出具金额为280000元的欠条。之后,***又支付了一部分款项,2020年5月16日,***给**出具金额为64000元的欠条,承诺5月24日前付清。原告向本院起诉之后,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加工费52000元。加工费余款12000元,至今未支付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委托加工合同、未结算清单、借条、当事人的**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涉案《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方名称为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但合同上并未加盖公司的公章,原告未提供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的相关证据,***未到庭**其与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合同约定的加工任务完成后是***与原告办理结算,并以***的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加工任务,并经双方确认了加工费金额,现***仍欠12000元加工费未支付,原告要求其支付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承诺2020年5月24日前付清,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应从2020年5月2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宏雷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加工费12000元;并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支付违约金。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