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芳草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芳草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执保1141号
申请人: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马庄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芳草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与世纪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翟慎恒,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芳草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芳草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李强名下车牌号为鲁C×××××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车牌号为鲁C×××××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芳草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宜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