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373号
原告:***,男,195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男,197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淄博芳草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与世纪路路口向西200米路北大院内(坤升一号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翟慎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淄博芳草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淄博芳草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蒲业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