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5357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5357号
原告: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铜山区华夏路10号。
法定代理人:管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徐州。睿锦冻品批发市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原告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