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砀山县科宏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管海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砀山县科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砀丰公路东城红卫家庭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砀山县科宏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12民初8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砀山县科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45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
一、2019年1月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二、2019年1月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制作谈话笔录,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三、2019年1月依职权第一次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19年1月依职权向人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19年2月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2019年2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七、2019年3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八、2019年5月委托被执行人管辖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九、2019年6月依职权第二次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十、2019年6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并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伟
审判员  张惠
审判员  王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