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9944号
原告: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上海路东、黄河路北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管海燕,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本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园**西。
法定代表人:段莉莉,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本弘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小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厉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