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2106号
原告: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高新区华夏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管海燕,该公司经理。
被告:**响,男,居民身份信息不详,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原告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现原告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玄玄
书 记 员 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