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3997号
原告: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高新区华夏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管海燕,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居民身份证信息不详,汉族,住徐州市。
原告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现原告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库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玄玄
书 记 员 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