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1民初8069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8出生,汉族,住安徽身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锦,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火车站铁路通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42240。
负责人:刘巍。
被告: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77170E。
法定代表人:张强。
被告:河北吉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85737071P。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第三人:张文静,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临泉县,临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余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