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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1民初8069-2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8出生,汉族,住安徽身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锦,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火车站铁路通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42240。

法定代表人:刘巍,任总经理。

被告: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77170E。

法定代表人:张强,任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兆水,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瑗,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吉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85737071P。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文静,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吉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文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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