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1民初8069-2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8出生,汉族,住安徽身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锦,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火车站铁路通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42240。
法定代表人:刘巍,任总经理。
被告: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77170E。
法定代表人:张强,任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兆水,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瑗,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吉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85737071P。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文静,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吉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文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