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82民初134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吉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85737071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