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82民初134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吉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85737071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