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民初01398号
原告:长***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香江家居B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鹿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伊通县经济开发区***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鹿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长***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