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4393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西路35号8层之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46937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2213(溪**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4PE49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35号凯兴大楼第四层4A-3部位。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6074298076。 法定代表人:MARINAKRISTINAAGNETALINDHOLM。 第三人: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开发区黄浦江南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4049156Q。 法定代表人:MARINAKRISTINAAGNETALINDHOLM。 原告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 杰 书 记 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