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4393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西路35号8层之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46937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2213(溪**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4PE49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35号凯兴大楼第四层4A-3部位。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6074298076。
法定代表人:MARINAKRISTINAAGNETALINDHOLM。
第三人: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开发区黄浦江南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4049156Q。
法定代表人:MARINAKRISTINAAGNETALINDHOLM。
原告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 杰
书 记 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