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2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西路35号8层之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2213(溪**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港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福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8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港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广州港安公司的诉讼请求;2.阔福门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一审判决遗漏了重大事实:阔福门业公司明知其不属于《建筑工程品牌清单》中“阔福(昆山)”的产品,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一)广州港安公司多次将载有“阔福(昆山)”的《建筑工程品牌清单》发送给阔福门业公司。广州港安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见证据第22页)、2021年5月4日(见证据第28、29页)、2021年5月19日(见证据第39页)、2021年8月16日(见证据第67页)多次将载有“阔福(昆山)”的《建筑工程品牌清单》发送给阔福门业公司。(二)阔福品牌系世界级的知名门业品牌,在门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生效裁判文书证明阔福品牌的知名度,详见证据第186页、第188页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阔福”商标、字号已经在行业内具备了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廊坊阔福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应知晓“阔福”商标在门类行业的知名度,应在工商登记时避让已经在先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和字号。其未进行避让,其字号中“阔福”字样容易使公众和消费者认为其与原告公司的商标、字号存在关联关系,且明显存在攀附的故意,故应认定廊坊阔福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阔福门业公司作为主营门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商,其明知其不属于《建筑工程品牌清单》中“阔福(昆山)”的产品,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阔福品牌作为非金属门类的知名品牌,广州港安公司只是建筑工程公司,对于建材的细分领域的认知较低,而阔福门业公司作为主营门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商,其认知水平及法律对阔福门业公司的义务要求均远高于广州港安公司。阔福门业公司明知其不属于《建筑工程品牌清单》中“阔福(昆山)”的产品,但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阔福门业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一)阔福门业公司具有欺诈的故意。1.阔福门业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阔福”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仍傍名牌将企业命名为“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其蹭热度的主观故意昭然若揭。且在沟通的过程中,阔福门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以“阔福门业有限公司”自居(见证据第3页),亦进一步印证阔福门业公司明知“阔福”品牌。2.阔福门业公司故意在百度搜索引擎上以“阔福”“阔福门业”等为关键词购买百度搜索排名,攀附“阔福”品牌知名度,积极实施混淆行为,误导公众和消费者认为其与“阔福”的商标、字号存在关联关系,阔福门业公司具有欺诈的故意。(见证据第1页)(二)阔福门业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1.欺诈行为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其明知真实情况,但却不告诉交易对方,反而将虚假情况告诉对方。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欺诈,即隐瞒真实情况,不将真实情况告诉对方。2.阔福门业公司系不作为的欺诈,即阔福门业公司作为行业内人士,明知广州港安公司要采购的并非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却故意向广州港安公司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仅回复报价事宜,具体表现在:(1)广州港安公司多次明确表示是为丰田项目施工采购相关产品,于2018年11月10日明示“丰田品牌库有你们”(见证据第4页)。(2)广州港安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见证据第22页)、2021年5月4日(见证据第28、29页)、2021年5月19日(见证据第39页)、2021年8月16日(见证据第67页)多次将《建筑工程品牌清单》发送给阔福门业公司。(3)《建筑工程品牌清单》(见证据第74页)第6行载明了工业提升门、快速门的品牌为“阔福(昆山)”。(三)广州港安公司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广州港安公司的内心错误认知包括:1.主体上的混淆;2.产品上的混淆。即阔福门业公司通过企业名称与“阔福”“阔福门业”等关键词相混淆的方式,误导广州港安公司认为其跟生产“阔福”品牌门类产品的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误认为阔福门业公司是“阔福”品牌门类产品的有权代理商。以上错误认知亦是阔福门业公司取名及购买检索排名时主动追求的效果。阔福门业公司一直强调:按照一般人的认知,北京阔福与昆山阔福之间不存在混淆性。但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廊坊阔福有限公司与阔福门类产品之间足以构成混淆。(详见证据第186页、第188页)(四)广州港安公司因内心错误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广州港安公司之所以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完全是因为受阔福门业公司的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是内心错误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阔福门业公司的价格比阔福品牌购买的产品还要高二十多万,广州港安公司没有任何利益可图,广州港安公司除了内心错误没有任何的交易动机购买阔福门业公司的产品。而对于阔福门业公司来说,其可以赚取远高于市场价格的利润,阔福门业公司具备让广州港安公司产生错误认知,进而与其进行交易的动机。综上,本案的事实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受欺诈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一审判决亦违反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原则。广州港安公司多次向阔福门业公司提及产品用于丰田项目,且多次发送《建筑工程品牌清单》,阔福门业公司作为行业人士应主动告知广州港安公司,其所售并非“阔福(昆山)”产品。但阔福门业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侵犯了广州港安公司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系不诚信的交易行为。在网络售假、傍名牌猖獗的大环境下,一审法院纵容此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原则,亦将助长“蹭热度”的气势,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司法导向,也有悖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政方针。且本案具备撤销合同的可履行性,撤销的法律后果即恢复原状,案涉合同可撤销,可恢复原状。从物尽其用的价值角度衡量,案涉门存放于广州港安公司处,完全丧失其物的价值。而阔福门业公司作为门类的生产和销售商,其完全可以按照合法的途径再次加工、销售,充分发挥产品的价值。。 阔福门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广州港安公司的上诉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港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广州港安公司、阔福门业公司双方签订的编号为KF-BJ2021031806、KF-BJ2021051408、KF-BJ2021051409、KF-BJ2021052702、KF-BJ2021062503、KF-BJ2021072702等7份《产品销售合同书》;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阔福门业公司返还广州港安公司已付款1035035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阔福门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财产保全费用;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阔福门业公司赔偿快速门、提升门的拆卸费用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10日,广州港安公司因承包丰田公司T1漆渣车间装修工程需要,广州港安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名:**(港安)]通过查阅《广汽丰田建设工程品牌库选定范围清单》,发现广汽丰田品牌库中工业提升门、快速门的品牌包括“阔福(昆山)”。同日,广州港安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百度搜索引擎以“阔福”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排名第一的是阔福门业公司阔福门业公司的网站,广州港安公司通过该网站联系到阔福门业公司工作人员**并添加了其微信[微信名:**(阔福门业),昵称:努力拼搏,微信号:xx]。添加微信后,***向**提供了自己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并要求**报价,**语音回复后,***说:“此项目只有1樘门”,**语音回复后,***说:“丰田品牌库有你们,好”。2018年11月12日上午08:56**回复“您好,单价28000元,包含:安装、运输费用,发货时间:15天”,***说:“给个详细报价单,我好向公司汇报”,**回复“好的”,2018年11月12日上午11:50**回复“请查收”并发了一份“阔福门业有限公司-报价单pdf”,***回复“好的,**”,**回复“有需要您在联系我”,***回复一“OK”手势。2018年11月12日下午16:52***发微信“**:厂方要求门中电机及控制器要防爆,可以做到吗?”,**回复“不好意思”,***回复“没事,我回复业主”,**回复一“OK”手势。2020年1月25日凌晨00:39***给**发微信“**你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万事胜意,事业进步,家庭幸福!新年快乐!”。 2021年3月16日下午16:00***给**发微信两条,一条是“1L物流区布局改善工事工程量-210201164826.xls”,另一条是“汽牵平台改造方案补充附件-210201164746.pdf”,**回复“好的,一会我看看尽快回复您”,***说:“**,**帮我看一下这个一线,这个物流物流区,这个这道门,他要拆了那个旧门重做一道这个门啊,是开出门来的,五米五乘个四米五,麻烦帮我报个价过来”,**回复“好的,一会我看看,尽快回复您”,***说:“我们要提前订货啊,这个东西没办法,要提前订好,我得订货有时间,我们这边的工期也比较紧”,**回复了两条语音。2021年3月17日上午07:25***给**发微信“**:昨天发给你4线涂装车间的那几只门麻烦帮报价过来,今天12点前要交标,**”,**回复“好的,九点上班立刻发给您”。2021年3月17日上午09:19**将“1L物流区布局改善工事工程量-210201164826.xls”,“汽牵平台改造方案补充附件-210201164746.pdf”发给***,并发微信“后续定的时候我去申请吧,估计会有3个点的优惠”。2021年3月17日上午10:04***回复“**你这个一线那个门呢,是我们已经中标啦,这个我们当初那个时候报的是那个是6万块钱,我看你这个77900多,你看看能优惠到多少,这个门要订货,你就申请看看怎么样吧,等一下吧,还有一个货期,还有你要跟我们现场**那边呐,具体叫那个尺寸呢,就定好我去做了,到时候不对也不好了,反正你就去做合同嘛,那个1000那个就是你七万多那个看看优惠多少,优惠一点,尽量给我优惠一点,因为我们这个东西报是6万块钱哎”,“所以我们这个是6万块钱,这个价当初没有问你这边,所以好被动啊,你看看能给我优惠多少吧,**你啊”。**询问“其他的那几个门怎么安排的一起做还是?”,2021年3月17日上午10:18***回复“这其他几个门是今天投标,什么时候的开标,谁知道是谁做也不一定是我们做的这个东西呀,投标很难说的,有几个单位呀,有五个单位,投标人人家做都有可能有,那个呢,一些那个人投完标是我们中标的。哎,我不知道那个时候要找找你新疆(询价)的,我们就不会报6万块钱了”,**回复“好的,一会我问下”。***给**发一份“2021港安建筑pdf”文件,“**啊,你按他这个尺寸来给我定做这道门,那他是去现场,这个人是现场量个尺寸的,也按他的那个材质来做啊,否则的话这个不行的,反正他这个门我们之前是向他询价,他量个尺寸的,按他这个尺寸,你看你的价格还能不能给我下调一点啊”,“他里面有参数,都有参数,但是你们的又是怎样的,我就不知道了,但是呢,这个尺寸的洞口是都是同一个门的一样的”。**与***语音聊天04:50,又给***发了一份“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报价单-副本pdf”文件,***回复“好的**,我转发给业主那边确认一下啊,如果没问题,我这就签了这份先”。**回复“好的,一共是2种产品,您打开看下”。2021年3月18日上午11:09**给***发微信“您把报价单撤回去,里面有我们其他工作人员”“下午我把合同做好,回复您”,***回复“好的”。2021年3月18日下午14:34**发微信“请把详细的收货地点及收货人、联系方式发我一下”,2021年3月18日下午15:08**将合同用微信图片发给***,“请**回传一下”,2021年3月18日晚上18:04***将“快速门订货合同pdf”文件发给**,并约定“***排款”。2021年3月19日下午16:12***将汇款手续用微信发给**,**回复“好的,收到”“马上下单子制作”。2021年4月6日上午10:07**给***发微信“您好,产品做好了”“您打款后,我安排找车发货”。至此,双方第一次阔福门业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书》履行完毕,合同编号为KF-BJ202131806,合同内容:甲方(需方):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供方):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于2021年3月18日就甲方广汽丰田整车快速门更换项目中快速门的制作、安装工程,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合同中对产品详情;产品的生产、交货期限、交货方法、运输方式;产品到货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时间方法;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又以同样的方式另行签订了5份KF-BJ2021051408、KF-BJ2021051409、KF-BJ2021052702、KF-BJ2021062503、KF-BJ2021072702阔福门业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书》并已履行完毕。 2021年8月16日下午13:31***给**发微信“刚联系了采购及丰田设施科,他们的回复都是:这个门是在昆山工厂生产的,并发货运输过来,叫你们公司出个证明来证实”“后续看他们怎么处理”,2021年8月16日下午15:42**出具了一份证明发给***并询问“你看看可以吗”,2021年8月16日下午15:56***对证明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发给**“**,你看看,这样写可能会好一点,稍改一下,签订的订购合同中所有的快速门都是在我市住,江苏省昆山市公司就撤销生产,这样就会好一点,去盖个章啊,给他看,看看怎么样啊,这样会好很多”,**回复“好的,***改”。2021年8月16日下午16:03**将修改完的《证明》**后再次发给***,2021年8月16日下午17:07***回复“他说在地图上查不出这个号名牌号,查不出你们公司的名称哦,你了就有点麻烦了,**这个这个这个这个人这么鸟人的,真的好麻烦,好难搞”,并给**发了一份pdf文件。2021年8月17日上午10:18***给**发微信“**:最好有租赁合同,可以争取下”,2021年8月17日下午13:43***再次发微信“**,**你一定要把那个住院(租赁)合同那个,你把那些删了那些钱的东西,认识的东西给我发给我,你这个东西我要跟他们不客气的,这个东西我要他们不认识不行的”“因为这个不少钱的问题,你知道吗?所以我要求你这边帮我协作”,2021年8月27日晚上22:47***再次给**发微信“**:你那个租赁合同找到了吗?”晚上23:01***再次给**发微信“我们有订5个工业快速门那份合同发你了吗?”**是否回复不得而知,广州港安公司没有提供之后的微信内容。 另查明:阔福门业公司应广州港安公司要求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公司(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与贵司(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中所有快速门都是在江苏省昆山市光晟路399号工厂的。特此证明,2021年8月16日。 再查明:2013年4月1日,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出具更名通知函: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和亚***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均是瑞典亚***集团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现因亚***集团中国区业务结构调整,即日起原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和服务业务将全部转移至亚***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2022年初,广州港安公司向亚***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致函,就有关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代理权事宜进行函询:一、附件中的***是否为贵司员工?二、附件2中的产品是否为贵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三、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是否有权代理销售贵司产品?以上事项,还请贵司尽快予以回复为盼!2022年3月7日,亚***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给广州港安公司回函:贵司发来的《关于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代理权事宜的函》收悉。经我司研究核实,现就相关事宜回复如下:一、贵司来函附件1《微信名牌截图》中的***(微信名:努力拼搏,微信号:pccygs),并非我司员工;二、贵司来函附件2《产品样式图》中的产品,并非我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三、我司从未授权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我司的产品。特此回复。 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阔福(昆山)”字样,搜索出来的是“昆山阔福专业生产工业门,阔福门引领品牌”。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阔福门业”字样,搜索出来的是“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专业生产厂家-欢迎来电咨询”。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阔福”字样,搜索出来的是“阔福生产厂家-阔福门业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基于受欺诈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包括: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受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4.受欺诈方因内心错误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广州港安公司广州港安公司工作人员***在百度网站上联系到阔福门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后,双方互加了微信,并通过微信联系后签订了六份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书》,该《产品销售合同书》虽然由阔福门业公司提供合同文本,但广州港安公司均予以**确认,且已履行完毕,故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书》合法有效。从***与**微信联系的内容无法看出**实施了欺诈行为,不能认定***因受欺诈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六份《产品销售合同书》完全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系阔福门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微信名中用“阔福门业”并无不妥,不具有欺诈的故意。从广州港安公司起诉状中可以看出,广州港安公司工作人员***对“阔福门业”与“阔福(昆山)”的区别并不清楚,直到丰田公司的相关人员释明后才清楚两者的区别,随后才了解“阔福(昆山)”品牌在中国的厂家情况,故不能认定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书》时**对***进行了欺诈行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广州港安公司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六份《产品销售合同书》,返还已付款103503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广州港安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民事诉状,证明涉案交易行为作为侵权事实主***门业公司向我方出售的产品与知名商标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2.合同,证明由于阔福门业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只能将阔福门业公司的门拆除再重新购买相关产品。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阔福门业公司针对广州港安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1真实性无法确定,目前没有收到。起诉状上面写的是侵犯商标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与现在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关系。本案的第一次起诉过程当中,广州港安公司是将亚***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还有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提起了一个诉讼作为被告进行诉讼,然后在诉讼过程当中又撤回了。对证据2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合同是与亚***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与我方无关。该合同是在2021年11月7日签署的,是在广州港安公司提起一审诉讼之前能提交的证据,所以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广州港安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撤销涉案合同。关于该争议焦点,广州港安公司主***门业公司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构成欺诈,故广州港安公司有权撤销合同。本院认为,要构成可得撤销的受欺诈行为,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是欺诈方须有欺诈行为;二是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三是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四是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本案中,双方工作人员2018年在微信聊天中的沟通内容,并不足以导致广州港安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错误意思表示。2021年,广州港安公司与阔福门业公司磋商订立合同过程中,广州港安公司经办人员并不清楚“阔福门业”与“阔福(昆山)”的区别,亦未明确提出其需要的是“阔福(昆山)”品牌门,广州港安公司之后要求阔福门业公司配合出具证明的行为亦可印证上述情况。且合同文本中,列明了阔福门业公司的名称、住所地等详细情况,双方订立合同并已经履行完毕。综合上述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阔福门业公司实施了不作为的欺诈行为,广州港安公司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货款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5.32元,由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阳 审 判 员  **熙 审 判 员  **喆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张 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