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3民辖终7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2213(溪**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娟,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亚***自动门(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街道黄浦江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蒂娜·阿格妮塔(LindholmMarinaKristinaAgnet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锰朦,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西路35号8层之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简称阔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自动门(常熟)有限公司(简称亚***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州市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1民初632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阔福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正当竞争纠纷应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阔福公司认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确定案件管辖,其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主要业务经营地点均在北京市密云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亚***公司辩称,一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阔福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一审被告即阔福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进行如下调整,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管辖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阔福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琳 审 判 员  夏 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陆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