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7062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99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西广,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广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广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被告河南省广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措施的解封,故本院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广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广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