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迈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迈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民辖终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白木桥。
法定代表人张宝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迈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海塘路**号车间**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萍。
上诉人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56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订立的是《污水处理技术服务合同》,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的车间提供现场污水处理技术,合同履行地及上诉人(被告)住)住所地在柯桥案应由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绍兴迈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诉请,本案系合同纠纷,讼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案涉协议书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原审法院以接受货币一方(被上诉人绍兴迈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正确。上诉人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方 艳
审判员 刘红波
审判员 葛继光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