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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冠信电子有限公司、冠林电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9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6-1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楷,苏绵莲,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26号电信枢纽大楼。
负责人:李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冠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79号信通国际中心A地块3#楼9层903办公。
法定代表人:苏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姬,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茶山路1号1#楼1层(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惠梅,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冠信电子有限公司、福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独任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50.2元,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50.2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赵永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芬芳
书 记 员 林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