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博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永博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4民初31052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博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上海永博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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