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财保257号
申请人:重庆天纪佳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江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ETBP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XJTF6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天纪佳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价值17 000 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天纪佳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天纪佳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许 庆
书 记 员 向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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