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民初8198号之一
原告:宁友发,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代理人:陈双,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沙华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海景路125号501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莫振岳。
被告:广州市东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涌街。
法定代表人:郭耀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欣池,女,199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原告宁友发诉被告广州南沙华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宁友发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友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友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友发负担。
审判员 钟丽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富城
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