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30768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0847661F。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县。 被告:广州市三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广从二路100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132191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定海针(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东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80号之1二楼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191442919P。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星路90号5栋101自编一层及三层、102自编三层,92号地下室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144881XH。 负责人:何中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诉被告***、广州市三协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协公司)、广州市东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涌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2年12月28日、2023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东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电力设施修复费用958237.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三协公司辩称,1.***是三协公司的司机,案涉车辆粤AC××**登记在三协公司名下且已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三协公司无需承担补充责任。2.本案不存在免赔事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本案事故车辆造成原告所属供电设施直接毁损,属于直接损失,相应设备需要进行维修和更换相应配件的,产生的相应费用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不属于免责情形。即使存在其他间接损失,但太平洋保险公司未尽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亦不能根据相关免责条款进行免责。3.原告提供的损失证据材料过于单一,无法直接证明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为其主张的金额。尤其是《220KV凤凰站10KV***7号公用户外分接箱抢修工程》中“甲供设备材料费469459.97元”,原告是否需要购买该配件材料,是否实际购买或者是否购买之后用于本案设备更换,原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对该费用不予认可。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1.被保险车辆粤AC××**号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200万元的2020版商业第三者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2000元财产限额已用于赔付本案其余损失,相应限额已用尽。2.原告并未提交具有索赔权益材料,请法院审核原告是否为适格主体。3.原告主张的电力设施修复费用过高,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依据仅为工程结算单,无法直观确认是否均为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表中存在间接费用,如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费用表中的车辆台班折旧费,并非属于直接损失,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四条约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上述间接损失赔偿责任。投保单上有投保人东涌公司**,明确其已收到条款并已阅读免责条款,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及明确告知义务,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有效,免责条款发生效力。4.诉讼费不予赔付。折旧费(施救必然导致设施的折旧)属于施救***,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及东涌公司均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23日4时35分,***驾驶粤AC××**号重型货车,从官窑往三水方向行驶,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汀三线27KM+600M时与**驾驶粤P0××**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两车碰撞后重型货车再碰撞供电设施、通信设施、树木、围墙、房屋,造成车辆损坏,供电设施、通信设施、树木、围墙房屋损坏,***、**受伤的交通事故。南海大队官窑中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 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粤AC××**号重型货车的登记权利人为被告三协公司。被告东涌公司为该为车辆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是被告三协公司的司机,事发时在履行职务行为。 事发后,各被告均没有垫付款项。 2022年7月7日,南海供电局狮山供电所出具《关于110kv凤凰变电站10kv***7号公用户外开关箱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实施保供电的情况说明》,载明:2021年12月23日4时35分,狮山供电所110kv凤凰变电站10kv***7号公用户外开关箱被粤AC××**大货车撞坏,影响线路安全运行,需更换10kv***7号公用户外开关箱。10kV***7号公用户外开关箱后段有11台用户专用变压器和9台公用变压器,公用变压器主要供电客户为新和、**几个村居民用电和农业养殖用电,农业养殖主要为养殖贵价鱼,该区域有几十个养殖户,停电会造成死鱼事件。为了缩小停电范围,减少对居民生活用电的影响,降低养殖户死鱼发生群体事件,狮山供电所采取保供电措施,通知广东立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安排0.4kV应急发电车1台,10kV发电车3台对上述故障段的公用台区供电,并加大人力投入,配合施工队全力抢修损坏线路。从12月23日17时00分开始陆续投入发电车,至24日23时30分,10kV线路抢修工作结束,线路恢复原供电方式,临时保供电措施解除。1.布北农业公用台区采用0.4kV发电车保供电,从2021年12月23日17时00分开始至2021年12月24日23时30分结束,共计30.5小时。2.***富基支线#1塔采用10kV发电车保供电,从2021年12月23日19时00分开始至2021年12月24日23时00分结束,共计28小时。3.***#58塔采用10kV发电车保供电,从2021年12月23日20时00分开始至2021年12月24日23时00分结束,共计27小时。4.***#56塔采用10kV发电车保供电,从2021年12月23日20时30分至2021年12月24日23时30分结束,共计27小时。狮山供电所根据广东立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最终对本次抢修保供电的预算评估,统计费用达25.96万元。保供电措施的落实,实现了用户损失最小化,为区域居民和农业用电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2年12月24日,佛山南海供电局狮山供电所(建设单位)与广东立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书》,载明:220kv凤凰变电站10kv***7号公用户外分接箱抢修工程的结算金额为259603元。 根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狮山供电所(委托单位)、广州灏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审核单位)、广东景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确认的《(竣工)工程施工费结算审核汇总表》载明,佛山南海供电局狮山供电所110kv凤凰变电站10kv***7号公用户外开关箱更换(抢修)工程最终审核金额为698634.39元。 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为220kv凤凰变电站10kv***7号公用户外分接箱抢修工程款259603元及110kv凤凰变电站10kv***7号公用户外开关箱更换(抢修)工程款698634.39元,合计958237.39元。虽然被告三协公司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上述费用均提出了异议,但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该两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均不予采纳。因交强险的财产限额2000元已用于赔付其他财产损失,故本案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由于原告的涉案损失已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完毕,现原告诉请被告***、三协公司及东涌公司在本案中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东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赔偿电力设施修复费用958237.39**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 二、驳回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2.37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