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3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典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2栋29层2906号-2907号。
法定代表人:罗栋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英。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典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3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48398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3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林
审判员 邱贵良
审判员 秦 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