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4民初205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连湾工业片区****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工业村R2-A座200。
法定代表人:章梦涛,董事长。
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2月18日,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