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雨和苗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5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20号高新工业村R2-A座200。
法定代表人:章梦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富阳雨和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邮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潭梓峰,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富阳雨和苗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707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七)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