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0784民初45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华泰企业公司、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08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163元,本院退回4081.50元给原告)。
审 判 长 黄锦锋
审 判 员 汤有为
人民陪审员 邓 彬
书 记 员 冯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