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22民初115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号码:522132196704152617。
被告:四川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星星综合楼7-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675677E。
法定代表人:刘选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岸,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楠,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胡新忠,男,1980年6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胡新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袁熙单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葛 鑫
书 记 员 张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