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577号
申请人:四川维佳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高坪镇一龙村11组。
法定代表人:陈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奇锋,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星星综合楼7-22。
法定代表人:刘选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亚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厦街6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智能应用产业功能区顺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文翊,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开闯,执行董事兼经理。
四川维佳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亚迅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2481.11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亚迅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亚迅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亚迅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亚迅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202481.11元为限额。
案件申请费1532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