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393号
原告:四川离离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559号。
法定代表人:马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兆强,四川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星星综合楼7-22。
法定代表人:刘选素,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离离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四川离离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离离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离离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8元,减半收取计2579元,以及由本案公告产生的费用,均由原告四川离离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