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民初921号
原告: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鹤山市雅瑶镇财富广场124号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1D。
法定代表人:黄灿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社清,该公司员工。
被告: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鹤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11U。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东,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昕,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72.84元,减半收取计7086.42元,由原告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4172.84元,本院退回7086.42元给原告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子平
人民陪审员  梁惠珍
人民陪审员  李伟业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