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民初2583号
原告: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财富广场124号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7797431D。
法定代表人:黄灿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斌,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玲,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环市雅建设计装饰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颐景华府2幢104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L13366872F。
经营者:梁艳珠,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颢严,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健芳,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淳昊,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权波,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颢严,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健芳,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鹤山市华宇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9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92159890H。
法定代表人:王日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美金,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鹤山市长安机动车检测站,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石湖村委会陈山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6493483U。
法定代表人:余志文,该检测站站长。
第三人:鹤山市穗鹤二手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石湖工业区(佛开高速陈山出口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99737363K。
法定代表人:刘瑞彬。
第三人:广东穗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31458146U。
法定代表人:黄申。
第三人: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358号大院自编3号楼(部位:306/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6607P。
法定代表人:陈利。
原告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环市雅建设计装饰工程部、***、梁权波、第三人鹤山市华宇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长安机动车检测站、鹤山市穗鹤二手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穗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380元,本院向其退回1190元)。
审判长 黄锦锋
审判员 何建通
审判员 古辉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麦倩君